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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业务协议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客户(甲方)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网上办理业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网上办理业务的前提

甲方必须完全同意本协议条款及相关网上办理业务的服务条款,才可以办理乙方网站(本网站)的各类业务。甲方登录本网站并点击“同意”按钮,本协议即生效,甲方同意并自愿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二、客户的账号、密码和安全

网站客户账号和密码是甲方重要的个人资料,甲方务必注意账号和密码的保密;甲方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自设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应将本人自设密码提供给法律规定必须提供之外的任何人;甲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凡使用网站账号和密码办理的一切业务,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业务,由甲方承担由此所导致的相关后果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费用的支付等。

三、服务内容及服务承诺

1.甲方愿意使用乙方提供的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乙方愿意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网络覆盖范围内以及在签订有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提供电信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甲乙双方通过签署业务受理单或其他方式另行约定。国际及港澳台漫游业务需要另行申请方可开通,目前仅限符合特定条件的客户可以办理,且需要移动电话的功能支持。

2.甲方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订购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由乙方代收服务费的增值电信业务(以下简称“代收费业务”)。

3.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

4.乙方通过营业厅、门户网站、10086热线等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资费标准等内容。

5.乙方向甲方提供便捷的业务办理和客户投诉受理渠道,乙方应在接到客户投诉之日起48小时内回复。

四、入网登记及业务办理

1.甲方使用乙方业务(含入网),需根据乙方业务规定,向乙方提出业务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办理相关业务手续时,需按照工信部《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向乙方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单位有效证件原件、服务密码等相关凭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仅用于未成年客户)、护照(适用外国公民)、军官证、士兵证、人民警察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单位有效证件是指: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介绍信(仅限党政军单位使用),并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授权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甲方委托他人办理业务的,受托人应当向乙方提供甲方和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甲方或受托人保证向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乙方接受业务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并不意味着乙方对甲方或受托人向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认可,乙方也不因此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如甲方入网登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乙方营业厅办理资料完善手续。因甲方或其受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完善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入网后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因服务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为方便办理部分业务(具体以乙方各项业务规定为准),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以短信等方式提供随机密码,该密码可作为办理部分业务的临时凭证。凡使用服务密码或随机密码办理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

4.甲方因SIM卡丢失或损坏等原因需办理补卡手续或换卡手续时,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单位有效证件原件及服务密码等相关凭证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甲方委托他人代办需同时提供甲方及受托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甲方服务密码。对本款约定的业务办理,乙方可以收取相应费用。

五、资费及费用交纳

1.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收取的相关费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或甲乙双方的约定。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免费的话费查询服务,乙方有义务对账单、详单进行解释。

3.甲方应关注自身话费余额情况,及时缴足相关通信费用。乙方根据甲方话费余额情况,适时以短信、语音等方式提醒甲方,但甲方不得以乙方未提醒或未及时提醒作为甲方逾期足额缴纳话费及相关通信费用的抗辩理由。甲方发生欠费时,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以下称“欠费停机”),并按所欠费用自欠费产生月的次月1日起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自欠费停机之日起60日内,如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应在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24小时内恢复暂停的服务(以下简称“复机”)。甲方欠费停机满60日仍未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电信服务(以下简称“销号”),并可通过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向甲方追缴全部欠费和违约金。如因欠费而引起诉讼,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由于诉讼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

4.甲方在欠费停机当月和复机当月产生的各类费用照常计收;欠费停机跨整月未收取的费用不收取,已收取的费用不退还。

5.甲方可自行申请办理停机保号业务,停机保号期间收取停机保号费和营销案约定消费金额,其他费用的收取以乙方受理当时的营业厅、网站等公告为准。

6.除另有约定外,乙方所提供给甲方使用的当月套餐资源(如上网流量、短信、通话分钟数等)仅限甲方当月使用,甲方未使用完的当月套餐资源不累计至次月。

7.乙方对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5个月(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5个月,不含当月)。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存有异议,应在异议费用发生后5个月内向乙方提出(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5个月,不含当月)。乙方对甲方在异议话费发生后5个月内提出异议的话单,应保存至异议解决为止。

8.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提出异议的,乙方有责任进行调查、解释,经核实确属乙方责任多收取的费用,乙方同意以双倍返还的方式弥补甲方所遭受的各项损失。

9.如果甲方订购第三方服务商的代收费业务,则视同甲方同意乙方代第三方服务商向甲方收取服务费。该服务费的资费标准由第三方服务商制订并告知甲方。若甲方对收取的代收费业务服务费有异议,可在乙方协助下与第三方服务商协商解决。

10.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号码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异常情况,可及时拨打客服热线10086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

六、甲方欠费情况下的约定

1.在停机情况下,甲方不能办理除缴费以外的其他业务。

2.为保护甲方的通信秘密,甲方的通话清单由甲方本人自行获取。欠费停机后,甲方将无法自行获得通话清单。对此,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非乙方特别规定,甲方申请开通的乙方业务资费标准有效期均为一年(自业务资费标准公布之日起算)。乙方有权在有效期满后根据经营需要修改业务资费标准,并以电视、报纸、店堂告示、宣传单页、信函或短信等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如有异议,应在一个月内向乙方提出终止使用该项业务,逾期,视为甲方无异议,乙方有权按新的资费标准收费。如乙方在有效期满后没有对业务资费标准进行修改,则原资费标准自动顺延至乙方修改为止。

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可以选择变更资费方案。

3.甲方入网未满30天的,不得将该协议项下的号码过户给第三人,入网30天后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的号码过户给第三人。甲方和第三人应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单位有效证件原件、服务密码等相关凭证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过户手续,在甲方结清所有费用后由第三人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本协议终止;在办理变更手续后,因在办理变更手续之前使用该号码导致的交费义务及一切后果仍由甲方承担。

4.甲方可以持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单位有效证件、服务密码等相关凭证到乙方营业网点要求终止提供服务(以下简称销户)。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应拒绝甲方销户,甲方应在销户前结清所有费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办理相关手续,由此产生的损失和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销户90天后,乙方有权将收回的号码重新投放市场。

5.如甲方未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销户时,可以预约将余额一次性转入乙方提供给甲方另一个同归属地正在使用的号码账户中;如甲方参与了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则按营销活动协议约定处理。

6.如遇政府主管部门统一调整资费标准,则双方按政府主管部门调整后的资费标准在规定时间内执行。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服务(即终止本协议),收回号码,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甲方(包括经办人、受托人)不配合进行真实身份资料登记或未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件、资料;

(2)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4)乙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

(5)甲方欠费满60日仍未交纳费用。

八、隐私和通信权益保护

1.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2.甲方不得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接收客户同意大量发送广告信息、骚扰信息,不得有拨打骚扰电话等不当行为,否则,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直至终止服务。

3.乙方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乙方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等方式,以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乙方可通过10086、12580及其拓展码等自有业务端口向甲方发送相关的业务提醒、客户关怀、优惠活动等信息。

4.乙方应严格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九、特别提示

1.甲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择乙方同期开展的各种套餐及业务。甲方需在入网后12个月内激活使用,逾期未激活乙方将做销户处理。

2.甲方应使用取得国家入网许可并具有进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该终端设备应具有支持其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

3.甲方有义务积极了解乙方的业务信息,掌握正确使用移动通信业务的知识。

4.乙方根据国家政策对移动电话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移动通信服务无法继续履行的,应至少提前90日告知甲方,在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后, 可以终止本协议。

5.一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范围不包括对方未实现的预期利润或利益、商业信誉损失、数据丢失、第三方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

6.因技术原因,移动通信网络在使用中可能会存在掉线、中断等现象,该类情况虽经乙方合理控制仍无法全面解决,在乙方能够证明无故意或重大过错情况下,甲方同意免除乙方责任。

7.本人/本单位已详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充分理解其法律内涵,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已就本协议中所有可能加重甲方责任、排除甲方权利、免除乙方责任的条款对本人/本单位进行了全面的提示和解释,本人/本单位愿意接受签署/履行本协议所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8.本网站仅以现有的、按其现状提供有关的信息、材料及运行。乙方不对有关本网站或其所提供的材料和信息的可用性、准确性或可靠性做出任何种类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产权,风险,不侵权,准确性,可靠性,适销性,使用正确性,适合特定用途或其它适当性。乙方不保证本网站的服务一定能满足客户的要求,不保证服务不会中断,不保证服务的绝对及时、安全、真实和无差错,也不保证客户发送的信息能完全准确、及时、顺利地被传送。不论何种情形乙方都不对任何由于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服务所造成间接的、附带的、特殊的或余波所及的损失、损害、债务或商务中断承担任何责任。

十、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表单、乙方以公告、宣传单页、店堂告示网站通知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均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内容为准。